大同市教育局关于印m6米乐发《全市教育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8-12 04:26:47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大同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全市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按照“地毯式、全方位、无死角”总体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开展教育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推动实施分类分步整治,为我市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奠定安全稳定的环境。

  为确保全市教育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顺利进行,市教育局成立全市教育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

  成员:市教育局安全科、监管科,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各县(区)教育局安全办负责人、市直学校幼儿园安全办负责人、民办学校安全办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安全科,具体负责全市教育系统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推进和督导以及情况收集、汇总、梳理、通报等工作。

  1.排查范围。全市学校、幼儿园及学科类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的自建房,学校和教育部门主管的校外办公场所、集中活动场所等自建房。

  (1)房屋基本情况。排查自建房建设地点、产权人(使用人)、房屋用途、土地性质、所在区域、建筑层数及面积、建造年代、设计建造方式、结构类型等。

  (2)房屋安全情况。选址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场地周边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边坡是否稳定等;结构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有设计图,设计图是否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设计,是否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或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建设,地基基础、上部结构和预制板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年久失修、改变承重结构装修,各类外装修及外挂保温层、装饰线条、广告牌匾、贴面是否有脱落危险,电梯等特种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等;建筑材料安全,主要排查自建房是否使用有毒易燃建筑装饰材料,是否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等。

  (3)经营场所安全情况。对经营性自建房,要同时排查相关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房屋安全鉴定情况,以及消防设施是否按要求配置并且能正常使用,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电气、燃气设备安装使用及线路管路敷设维护是否符合要求,餐饮场所是否违规使用瓶装液化气等情况。

  (4)房屋合法合规情况。排查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消防、设施设备等相关手续办理和违规改违建、违规改变房屋用途、违法审批等情况。

  3.排查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的原则,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学科类教育校外培训机构对本单位区域以及管理的校外办公场所和活动场所等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市、县教育部门对本单位管辖的区域以及下属单位办公场所和活动场所等自建房进行全面排查,并对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学科类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由属地所在县区教育局负责)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进行汇总。在自建房排查核查工作中,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全程参与,按照网格化、地毯式排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依据《山西省城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试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市县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学科类教育校外培训机构组织排查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本地区、本单位管辖的自建房安全状况作出初步判定,区分安全、一般隐患和严重安全隐患。

  对经营性自建房,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清人、停用、封房,初步判定不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直接履行下一步鉴定程序。

  对自建住房等其他自建房,初步判定安全的,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初步判定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列出隐患清单;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人员,提出进一步鉴定的建议。

  2.安全鉴定。对所有用作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必须由具备资格通力的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出具合法、真实、整体性的鉴定报告。对初步判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其他自建房,由专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分类提出整治建议。

  3.建立台账。市县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学科类教育校外培训机构要根据初步判定和房屋安全鉴定结果,对照隐患清单,分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栋、销号一栋。

  4.分类整治。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对照“两清单一台账”,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时限。对重点隐患要立查立改,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经营性自建房必须按照鉴定提出的整治要求实施整治,在未完成整治验收前,一律不得用于经营或师生聚集活动。

  实施分类整治,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人员,封闭处置、现场排险,由管理或使用单位负责拆除;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的自建房,要采取除险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一般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限期整治。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要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

  5.验收销号。市、县教育部门对所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直属单位自建房实施验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县区教育部门对辖区学科类教育校外培训机构自建房实施验收。对验收合格取得合法、真实、整体性的鉴定报告的学校和单位予以销号。

  1.严控增量风险。市县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学科类教育校外培训机构应严格控制自建房的修建,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凡建必批、凡建必管、凡用必鉴”,坚决杜绝安全隐患。

  2.消除存量风险。对既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的原则,市、县(区)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学科类教育校外培训机构对所属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存量风险。

  3.强化日常巡查。市县教育部门及下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学科类教育校外培训机构对自建房建筑活动、使用安全情况开展日常检查巡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坚决杜绝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

  4.清查整治违规行为。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以及违法违规加建、改建、扩建危及公共安全的违建部分,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刑事责任。

  5.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管理单位、使用单位房屋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在用房屋日常检查巡查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长效机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停止使用,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使用,对经鉴定为C级以下房屋立即停止使用,实施封闭或拆除。

  (一)房屋使用单位(使用人)履行安全首要责任。房屋使用单位(使用人)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自觉接受属地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真实的房屋建设资料,对照整治清单,按要求完成整治。

  (二)县级教育部门履行实施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充实监管力量,加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政策、资金、人员保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建立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定期分析研判,推动工作落实。

  (三)市级教育部门履行监督、管理和指导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强化全市教育系统房屋使用单位(使用人)的管理,对教育系统范围内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全程指导和服务。

  (一)重点排查(2022年6月-9月中旬)。完成市县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学科类教育校外培训机构自建房排查,同步实施房屋安全鉴定和隐患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重点鉴定(2022年6月-12月)。完成自建房的房屋安全鉴定,出具专业机构鉴定报告,针对性地提出整治措施。

  (三)重点整治(2022年6月-2023年6月)。完成自建房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自建房进行封堵或拆除。

  (四)全面排查(2022年9月下旬-2023年6月)。配合相关部门完成自建房相关信息的录入。

  (一)提高思想认识。学校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保证自建房使用安全尤为重要。各县区、各学校和所属单位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深刻吸取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完成好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

  (二)认真安排部署。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和所属单位及时制定自建房专项整治方案,成立工作专班,明确职责任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本学校自建房现状,列出排查整治时间表和进度图,制定有效措施和办法。

  (三)开展排查整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的原则,对辖区内的自建房开展全面排查整治,不用的自建房立即实施封堵或拆除,在用自建房由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对照隐患清单、整治清单,分级建立整治台账,立即整治隐患问题,完成一栋、销号一栋。

  (四)落实资金技术保障。市县教育部门、学校幼儿园积极筹措经费,保障安全鉴定、技术服务、日常办公等工作,对自建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作专题汇报,争取经费支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取得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技术机构和技术人员的支持和帮助。

  (五)建立长效机制。要把校园建筑安全排查整治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重中之重,持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行立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建筑,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停止使用,在彻底整改安全后方可使用。逐步建立校园建筑及设施排查、鉴定、整治、维护等工作的长效机制m6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