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6米乐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
栏目:公司新闻 发布时间:2023-07-04 18:48:00

  m6米乐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得目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得可持续发

  1、0、2 本规则以国家与广东省、深圳市得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得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得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1、0、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得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得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得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与无上盖架空连廊。

  三面被计建筑面积得建筑空间围合,仅一面开口,且开口内无任何结构连梁、连板或与其类似得装饰性构件连接得上下透空得室外露天空间。

  ⑴当朝向凹槽开口得户内房间(均不含阳台)有除此以外其她得采光通风来源,或凹槽位于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时,该凹槽为非功能性凹槽。

  ⑵除上述情况外,当凹槽开口就是户内房间采光通风唯一来源时,该凹槽为功能性凹槽。

  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得净高不超过1、5m得栏杆除外)得开敞空间层。

  因建筑物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而用于设置转换结构构件(包括转换梁、转换桁架、转换板等)得楼层。

  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核定得建筑物地面以上/下部分实际使用地上/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得建筑面积。

  也称为套内建筑面积,就是指建筑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独立占有与使用得建筑面积,包括户内使用面积、户内墙体面积与户内阳台面积。

  3、1、1、1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得区域均用于3、1、3所述功能时,该层得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3、1、1、2 半地下室楼层顶板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得区域用于非3、1、3所述功能时,该层内:用于非3、1、3所述功能得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参照地上建筑相应功能及其相对于室外地面所在楼层得相关要求控制;用于3、1、3所述功能得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得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得城市公共通道,其中车行通道有效宽度不小于4m,净高不小于5m;人行

  建筑首层架空或其她楼层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得部分架空,作为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得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5、4m.

  沿街或沿城市公共通道一侧,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得骑楼下方空间:

  ⑴骑楼净宽不小于2、4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且净空范围内无突出得门、窗、招牌、台阶等。

  ⑵骑楼地坪标高与其周边得城市人行道一致,且地面铺装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

  ⑵除上述楼层外得其她楼层架空,作为公共或共用停车场,其层高不超过3、9m,且单个停车位建筑面积符合表3、1、2、4⑵得要求:

  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得楼层内,按消防规范要求得最大间隔层数(或最大间隔高度)设置得层高不大于5、1m得避难层中,专用于消防避难得建筑面积。

  ⑴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架空(整层或局部)、其她楼层整层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⑵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得其她楼层局部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②架空空间在楼层内集中设置,每个交通单元不超过一处,且与公共交通空间直接毗邻。

  ⑶除上款以外其它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得其她楼层局部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架空空间进深不小于6m、面宽不小于9m,且对外开敞面得边长不小于架空空间水平周长得1/4,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⑷民用建筑及新型产业建筑得楼层内,与3、1、2、5所述消防避难空间结合设置,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除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以外得其她楼层中,计地上核增建筑面积得消防避难及架空绿化休闲空间得总建筑面积,建筑高度100m以下不得超过所在栋(座)总规定建筑面积得5%、建筑高度100m—250m之间不得超过所在栋(座)总规定建筑面积得7%、建筑高度250 m以上不得超过所在栋(座)总规定建筑面积得8%。

  地下空间内按城市规划要求设置得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得城市公共通道,净宽不小于6m,梁底净高不小于3m。

  ⑴用于人防、公用设备用房(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通信机房、锅炉房、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公用或共用停车库等。

  地下室楼层内与城市公共通道及室外空间直接连通得部分架空,作为24小时免费向所有市民开放得公共空间,梁底净高不小于5、4m.

  地下室楼层内与室外空间直接连通得部分架空,作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3、1、4、2 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得楼层内,设备房以及非停车场(库)专用得围合得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等建筑空间。

  3、1、4、3 在3、1、2、5规定允许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得避难层之外,另行增设得避难层,层内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得非功能性凹槽有以下情形得,其按层计算得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减建筑面积:

  ⑶凹槽内设置得阳台或两户及以下使用得外走廊,其进深与凹槽进深之与超过2、4m.

  凹槽进深就是指计建筑面积得建筑外墙(窗)得最大凹入深度;凹槽得投影面积,以凹槽内得建筑外墙(窗)或阳台计建筑面积线外缘至凹槽外顶点(含外墙上附着得阳台、凸窗实体外墙顶点)得连线 超过规定限值或未按规定设置得内天井及室外透空空间

  未按相关规定设置得内天井以及有以下情形得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得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减建筑面积:

  ⑴厂房、仓库建筑及超高层得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外围设置得任何室外透空空间.

  ⑵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商业、物流建筑及非超高层得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在户内房间与房间之间设置得室外透空空间。

  ⑶非超高层得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设置得非三户及以上采光通风唯一来源得室外透空空间。

  ⑷超高层得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设置得非三户及以上采光通风唯一来源得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得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

  ⑸商业、物流建筑及非超高层得办公、新型产业建筑,在户与户之间、户与核心筒之间设置得室外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得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

  室外透空空间按层计算得投影面积,以室外透空空间内得建筑外墙(窗)或阳台计算建筑面积线得外缘至结构连梁、连板、装饰性构件等得外缘计算。

  ⑴错层式住宅、复式住宅(建筑面积>

  90㎡)户内,以及办公、公寓式办公、商业、新型产业、物流建筑内设置得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得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核减建筑面积:

  ⑵上述室内透空空间内如有任何形式得结构连梁或连板,该室内透空空间透空部分得投影面积(不含透空空间内已计建筑面积得部分)全部计入核减建筑面积。

  ⑶复式住宅(建筑面积≤90㎡)、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户内,以及厂房、仓库建筑内设置得所有室内透空空间,其按层计算得总投影面积全部计入核减建筑面积。

  室内透空空间按层计算得总投影面积为地上各层(包括一层)楼板挖空部分投影面积之与。

  建筑层高(包括屋面构架、幕墙、女儿墙等屋顶构件围合空间得层高)超过相应规定限值时,需按下式计算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超高空间层高-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超高空间投影面积

  ⑸当同一楼层内有层高限值不同得建筑功能时,各建筑功能空间得层高限值按其不同得功能区间分别计算。

  ⑹建筑首层或裙楼屋顶层用于公共绿化种植(含管线敷设)得覆土层厚度不超过1、2米,且建筑底层或塔楼底层室内地面完成面高出相邻室外覆土层表面不超过0、3m时,建筑底层或塔楼底层层高可由室内地面完成面起算.

  ⑴住宅户内符合相应规定得空间,以及宿舍、办公、公寓式办公、商业、新型产业建筑内设置得计一半面积得阳台,其总投影面积超过相应规定限值

  ⑵计一半面积得阳台有以下情形者,还需按其规定建筑面积得1倍另行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建筑户内得多层高阳台,住宅、宿舍、公寓式办公建筑内两户及以下使用得多层高外走廊及无必要交通功能得多层高公共阳台,其上部空间还需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阳台层高/ 标准层层高)-1]×阳台投影面积—-公式4

  规定容积率就是指市规划、土地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得容积率。

  3、3、1、1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无分级控制要求时: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3、3、1、2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要求时: ⑴一级建筑覆盖率=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⑵二级建筑覆盖率=塔楼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100% 3、3、2 建筑基底面积

  3、3、2、1 平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建筑首层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坡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半地下室露出地面部分与建筑首层直接接触地面部分得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与。

  3、3、2、3 无柱架空连廊底面与其水平投影范围内室外地面之间得最小净高差大于6m 时,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3、2、4 半地下层停车库顶板上方或首层停车库顶板(顶板标高不超过4m)上方,提供作露天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得部分,其水平投影面积可不纳入计建筑覆盖率得建筑基底面积计算。

  地面绿地就是指上、下方均无建、构筑物(不含阳台、雨篷等悬空建筑)遮挡,地面覆盖种植土,适于栽植包括深根性乔木在内得各类植物得用地.

  屋顶绿地就是指方便行人出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得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得屋顶绿化:

  ⑴绿地范围内得硬质景观(如铺装及亭、台、榭等园林小品),其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周边绿地种植覆土水平投影面积30%得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

  ⑵绿地范围内得水体景观(不包含生产水池、游泳池),其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周边绿地种植覆土水平投影面积30%得部分,可计入绿地面积。

  绿化面积就是指屋顶绿化或架空绿化种植覆土得水平投影面积。折算系数就是指绿化面积折算成绿地面积得相应系数。

  屋顶绿化包括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得屋顶绿化(3、5、2、2所述屋顶绿地除外),以及地上建筑得屋顶绿化。

  3、6、1、1 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且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

  3、6、1、2 位于国家或地方公布得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与风景名胜区等保护规划区内。

  3、6、5、1当建筑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建筑高度从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得半地下室及地面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接触室外地面(或地下室顶板面)得最低点处起算。

  3、6、5、2位于不同地坪标高台地上得同一栋建筑,当不同地坪标高上得建筑之间均有防火分隔,各自有符合要求得安全出入口,且可沿建筑得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端式消防车道时,建筑高度可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7、1 地面以上由裙房(含架空层)相连通,或由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得半地下室相连

  3、7、2 地面以下互相连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但地面以上相互独立得建筑视为多栋建筑。

  3、7、3楼栋序号必须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字后中文字符统一使用“栋”。根据小

  3、8、2、1 最上层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地下室楼层称为地下二层,以此类推至地下室最低层数。

  3、8、2、2 最上层半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半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半地下室楼层称为半地下二层,以此类推至半地下室最低层数。

  3、8、2、3坡地建筑半地下一层或平地建筑地下一层顶板以上相邻楼层得最低室内地面设计标高为正负零,该层称为一层或首层。一层或首层顶板以上称为二层,以此类推至建筑物最高层数。

  3、8、2、4 建筑各层之间如设有夹层,则该层不计入层数排列;但建筑物内设有中庭或透空得,其四周楼层仍按3、8、2、3规定排列.

  3、8、2、5错层建筑,以标高为正负零得楼层(一层或首层)为标准,第二层楼面标高以下得层数为一层或首层(不同标高得楼层应分别注明标高),层数得标注方法按此规则类推。

  4、1、1 总图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得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作深入得了

  4、1、3 建设用地内道路、广场、绿地及建筑等均应按国家与深圳市有关规定要求做

  4、1、4建设规模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得项目,应根据其规模、进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等情况合理分期,并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各期范围、指标等。前期得交通、消防、设施等应满足使用要求。

  4、1、5 总平面图得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应列明该宗地内所有公共空间、公共配套

  4、2、1 地上建筑退线 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械停车、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及不满足4、2、1、2⑴规定得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得水平投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控制线 以下情况允许突出建筑控制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⑴距离室外地面净高6m以上,突出深度不超过3m得悬挑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

  ⑵投影面积不大于4㎡且高度不大于2m得地下室风井,以及投影面积不大于30㎡且高度不大于0、5m得人防出入口可突出建筑控制线设置,但退用地红线m。

  ⑶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且建筑高度不大于6m得门卫房建筑,其正投影外缘退用地红线m;超过该规模得门卫房建筑需满足地上建筑退线要求。

  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用地红线 规划有特殊要求得地块,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与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得前提下,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地下室可适当减少退线

  规划允许相邻地块得地下室连通时,连通处可零退线 半地下室外墙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时,按地上建筑退线 其她

  4、3、1、1 建筑间距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消防规范、日照标准等有关规定。

  4、3、1、2 有爆炸、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辐射等危险得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防护距离)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要求。

  4、3、1、3 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得公共空间(如居住区级及以上规模用地配建得城市广场、公园等)直接相邻一侧得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除应满足上述规定外,建筑高度不超过24m得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2m;建筑高度超过24m得建筑,建筑间距不得少于18m.

  4、3、1、4 非住宅建筑位于高层、超高层住宅建筑北侧,建筑间距如下:当建筑主朝向平行布置,高度不大于24米时其间距不应小于非住宅建筑高度得0、7倍,且不得小于13米:高度大于24米不大于100米时其间距不得小于18米;高度大于100米时,其间距不得小于24米;当两幢建筑主朝向得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得间距控制;其它情况下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4、3、2、1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得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形得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⑵拟建建筑对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核查待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⑶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设计核查待建得建筑对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⑷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日照需求建筑得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或日照遮挡建筑得位置、外轮廓改变得,应对调整后得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⑴需进行日照分析得建设项目应提交《日照分析图》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得依据。

  ⑵进行日照分析时深圳市区地理位置取东经113°41′、北纬22°40′。

  ⑶日照分析得有效日照时间带:冬至日、大寒日均为8时~16时(真太阳时)。

  ⑴对于日照需求建筑,在有效时间带采用“多点沿线分析”得方法沿建筑外墙线分析日照状况;对组团绿地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得活动场地等采用“多点分析或“等时线分析得方法分析日照状况.

  ⑵自然山体得遮挡影响可不纳入计算,但就是开挖山体形成得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除高4m及以上得高围墙外,其她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得主体。

  ⑶日照分析得计算高度取最底层有日照要求得房间得室内地坪标高H+0、9m,与实际外窗窗台高度无关。各计算建筑间得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⑷无论就是一般窗户或凸窗,日照基准面均就是外窗与外墙相交得洞口,即室内主要空间获得日照得界面。

  ⑸两侧均无隔板遮挡得凸阳台,计算基准面为阳台门所在外墙面;形式复杂得阳台难以确定计算基准面时,取阳台日照较好得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

  ⑺日照分析及建筑高度计算时,应综合考虑屋面太阳能板及屋面构架得遮挡因素并纳入计算。

  ⑴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小时或冬至日1小时,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得标准。

  住宅间距应满足上述日照标准;住宅单体设计应保证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⑶宿舍建筑: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与住宅居室相同得日照标准。

  ⑷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得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得标准。

  ⑸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小时得标准;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得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⑹旧区改建项目:改建前,其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原有日照标准已不能满足4、3、2、4⑴~⑸规定得,改建项目得建设应不再降低或恶化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得原有日照标准。

  4、4、1、1当建设用地处于特定得地形地貌(如滨海区域)所形成得风通廊时,应特别注意风环境得优化设计。规模较大或密度较高等可能造成较大通风影响得建设项目应进行风环境研究;建筑密集、高度划一区域内或其邻近位置进行项目开发时,应做专项得通风模拟评估.

  4、4、1、2 建筑布局应满足通风要求,以改善城市微气候。当建筑较为密集时,应策略性地布置不同高度得建筑物,利用高度轮廓带来得气压差异引导气流。同时,区内建筑群得整体高度趋势应朝着盛行风得方向逐级降低,以促进空气流动。

  4、4、1、3 在片区主导风向上风位得街块,应避免采用垂直于主导风向得大面宽得板式建筑。

  4、4、2、1 建筑面宽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得实际情况控制,避免因面宽过大而形成屏风效应.对于建筑面宽较大得建筑,可考虑采用局部通透得方式来解决通风与视线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得公共空间(如居住区级及以上规模用地配建得城市广场、公园等)直接相邻一侧得建筑物,其最大面宽应按不同得建筑高度区域严格控制:

  ⑴场地机动车出入口应按照城市规划得要求设置,不应直接向城市主、次干道开口,且应避开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位于城市支路上得车行出入口,距离与干路相交得平面交叉口停止线m,距离与支路相交得平面交叉口停止线m。

  ⑵场地机动车出入口得设置应避开人流集中得场所。机动车出入口距人行过街天桥得距离应不小于5m,距公园、学校、托幼等用地出入口得距离应不小于20m;住宅区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公交场站出入口得距离应不小于50m (两个出入口距离为其相邻道牙之间得距离)。

  ⑶相邻地块需共用道路得,应协调处理好相邻用地得场地标高与工程管线等得衔接关系。